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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前调解
时间:2022-11-08 10:16:12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

【学科类别】法院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

【写作时间】2022年

【中文关键字】基层法院;诉前调解

【全文】

  基层法院应该围绕“司法为民”宗旨,体现司法人文关怀,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构建多方位、深层次、解决纠纷的长效工作体系,在不断强化诉讼调解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诉前调解的案件主要是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包括:1、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案件;2、交通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不侵犯;3、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案件;4、劳务合同纠纷;5、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6、合伙协议纠纷;7、诉讼标的较小的合同纠纷;8、群体纠纷。

 

  在实践中不断规范诉前调解的流程管理,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案件在立案阶段由立案人员负责提供调解案件,立案人员仔细审查案件,判断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是否有调解的可能。立案人员对法律关系基本清楚,事实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比较明确的一审民商事案件首先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诉前调解,如果当事人愿意,则暂缓立案纠纷优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由诉前调解法官通知当事人到立案庭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不需要办理立案手续,作好调解登记,案件就此结束。如离婚纠纷调解和好的,标的额较小的合同纠纷案件当场履行的等。如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则办理立案手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后即可结案。如果调解过程中双方分歧较大,案件复杂,在7日内调解不成的则及时立案,移送审判庭按照正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诉前调解坚持的原则:一是在调解过程中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调解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只有在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条件下才进行调解。法官在调解进行前明确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二是诉前调解坚持公平性和保密性原则。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应当在法治大原则下进行调解,诉前调解要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调解的保密性是指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的纠纷情况应该保密,特别是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是否能够让当事人放心地坦言心里话,对于调解也是至关重要的,这就需要保密。三是诉前调解过程中尊重当事人诉权问题。立案庭对前来起诉的纠纷可以引导进入诉前调解,但也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坚持要求起诉的应给他立案。

 

  诉前调解应注意的问题:1、诉前调解机构应尽量避免调解中的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现象发生。诉前调解不具有法定的强制力,其自身特点决定了也不能过分强调当事人的证据意识和举证责任,在当事人欠缺必要的法律知识的情况下,有的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从而导致当事人在调解失败后的诉讼中处于不利境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当事人的诉前调解积极性。针对这种情况,诉前调解应充分利用法律,主动发挥其作用,避免此种不良后果的发生。2、对于纠纷当事人有转移财产动向的,诉前调解时应提醒另一方纠纷当事人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以避免纠纷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诉前调解充分体现了当事人自愿原则,能及时有效化解纠纷,避免当事人对簿公堂的尴尬局面,对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大量案件经过诉前调解有效解决纠纷,缓解了人民法院受案压力,避免了各种矛盾的激化,经过诉前调解程序而调解无效的案件进入诉讼后,因调解过程在卷内全部有材料体现,能起到固定证据,明晰争讼焦点作用,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诉前调解可采用的做法是,组成专门的诉前调解合议庭,聘请已退休的有丰富调解经验的法官做调解员;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选任的陪审员即有当地精英,又有行业骨干,且通过了上岗培训,让他们参与调解,展示他们的丰富阅历、经验、智慧和个人威信,让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中,得到充分的释放,同时也缓解法官力量不足的矛盾。立案庭与基层法庭联合调解,因法庭的法官长期工作在基层对其辖内的乡间民意,风土人情比较了解,有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邀请基层民调组织人员及德高望重的人员参与调解,有些案件在进入法院前已经过基层组织(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或本地德高望重的人调解过,他们比较了解情况,在法院主持调解时,邀请他们一块做工作,有利于调解的促成。

 

  当前部分法院在诉前调解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诉前调解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立案庭负责诉前调解违反了立、审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诉前调解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诉前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原则、时限、程序等不一致。诉前调解人员不足,缺乏相应激励机制,制约了诉前调解工作的发展。增加诉讼调解装备及费用。诉前调解的案件,大都是婚姻家庭案件,如赡养案件中一些老人行动不便,需要上门调解,但由于缺乏车辆和经费,在一定程度上对诉前调解有一定的影响。降低了审判业务庭的调解率,影响了案件的审限期,增加了诉讼中调解的难度,导致法院内部矛盾加大,影响了调解法官工作的积极性。涉及民事商事案件涉及面较广,对法官素质要求较高;加之时间比较紧,调解法官在短时间内不能查清案件真相,导致诉前调解案件质量难以保证。

 

  对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提两点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确立诉前调解的法律地位。要在有关的程序法中明确诉前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原则、时限、程序等,明确诉前调解的独立性,使之成为独立的诉讼程序。各地方法院要统一认识,从和谐司法的高度认识诉前调解的作用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规范流程管理,不断完善诉前调解程序。

 

  二、要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大对诉前调解工作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力度,特别是要注重对疑难复杂案件调解工作经验的总结和交流。增加诉前调解的装备及设立激励机制。以加强诉前调解的物质保障及提高法官诉前调解的积极性。

【作者简介】

刘开文、唐宇,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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