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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南充市营山县某家纺城未在微信公众号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案
时间:2022-10-24 11:59:30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

办案单位:南充市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2022412日,南充市营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交易违法线索核查通知书》,对营山县某家纺城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未在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以店铺名义申请,用于日常宣传和销售)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之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处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并及时整改,未造成实质损失,结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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