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单位:内江市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2022年3月2日,隆昌市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经营部门面外墙3根水泥立柱上的4面墙纸上均标有“某某泵业中国驰名商标”的文字。经查,该经营部委托隆昌市一广告经营部制作了3张印有上述内容的墙纸,当事人将其贴于其经营部门面外墙3根立柱上用于宣传。另查明,浙江某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被认定为2012年驰名商标。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整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之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处罚。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系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结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