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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遂宁市大英县某猪肉摊超出限定区域销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案
时间:2022-10-24 11:58:41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

办案单位:遂宁市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20211214日,遂宁市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猪肉市场检查中查验当事人销售猪肉所办理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证载明:该批鲜猪肉生产单位为遂宁市安居区某镇A村社,目的地是遂宁市安居区某农贸市场。当事人于20211214日利用自有面包车从鲜猪肉生产单位将190斤猪肉运至大英县城区对外进行销售。经查,该批猪肉进货来源手续齐全,检验检疫证章齐全,至案发时,违法所得12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本地市场的具体区域范围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在审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时根据当地实际核定”之规定,应按照《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处罚。

  处理结果:本案违法主体为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违法所得仅120元,未造成防疫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且经查系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及时改正并签订承诺书,结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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