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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攀枝花市东区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案
时间:2022-10-24 11:38:45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

办案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202246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网站违法发布广告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公司网页上发布的产品详情中使用了“产品的工艺水平、技术特点都达到国内同行的顶尖水平”“是商业写字楼、展馆、会所、轨道交通的首选产品”的宣传文字以及相关图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处罚。

  处理结果:当事人尚未售出上述产品,被举报的违法广告在公司自有网站发布,浏览次数44次,未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失,并于案发后对网站进行整改,且当事人是3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规定,依法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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